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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主义哲学论坛106期"社会主义正义的日常生活实现问题”

20171020日下午,我所会议室召开了第106期马克思主义哲学论坛,邢媛教授做了题目为“社会主义正义的日常生活实现问题”报告。主要学术思想如下:

 

   邢媛教授围绕社会主义正义作为真实的正义,日常生活是社会主义的显示器和再生成的基础,以及日常生活的共产主义改造这三个主题展开了具体的讲解。

   首先,邢媛教授指出社会主义正义是真实的正义。邢媛教授借用休谟在《道德原理研究》中对正义的界定,指出:正义是依据公共的公利对人们的交往行为进行的规范,公共的公利即是指社会的普遍利益,或社会的大多数人的普遍利益。正义作为一种基于公共的公利进行的规范它要被人们所认识到,被人们所相信这一界定是表达与满足了人们的普遍利益。因此,正义是制度设计与其执行效果的统一。如果没有了人们对正义的认识与认可,那么正义的制度也不存在。它是为所有人所认可并遵守的普遍体系,它服务于公共的善。人们进行选择的秩序依据,这种秩序依据是建立在人们的道德情感与价值判断倾向性基础上的。

    这就意味着正义的实现是有前提的。这意味着正义实现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有规则的体系,而且是基于社会的公共利益设计的普遍原则,理性的设计的需求与呈现作为前提。而且这个规则被全体社会成员普遍承认,承认这些规则是为了公共的善而设计的人的理性的行动。重要的是人们要一丝不苟地去执行这个规则,甚至在绝对的时候,即使执行是有害的,也要执行,这样才能捍卫正义的体系的合法性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,我们可以说正义是一种人为之德。社会主义正义的规则为了人民作为主体的普遍利益,作为普遍的人民的共有利益,这体现在我国的宪法与政权的组织形式中,也体现在每一个主体的日常生活中来,日常生活中的每一个主体承载实现着社会主义正义的原则。

    其次,邢媛教授认为日常生活是社会主义的显示器和再生成的基础。马克思认为社会历史的发展首先包含个体的再生产,而法国哲学家舍勒则强调在日常生活中,不仅包含个体的再生产,更包括作为生命的再生。邢媛教授指出人的再生产包括两个方面,一个是人的肉体生命的再生产,另一个则是人作为一个社会人的再生产,作为社会人的再生产的条件包括语言、交往规则等,社会人的再生产就不仅仅是生产的一套规则,而且是要生产承载这套规则的关系来,所有人都必须具备的条件,通过日常生活生产出来的,意义的建构,抗争与合作等等。日常生活作为社会主义的显示器和再生成的基础,我们可以具体从三个方面来把握和理解:(1)语言运用的规则与合作。在语言运用的规则与合作中能够体现和生成着我们的正义规范;(2)使用管理和操作对象的规则。指向客体之间,技能再生的土壤,是否合规则的,以及能否更好地创造。(3)人们相互作用规则化的习俗、习惯。习惯、习俗作为人类的共同体的一种约定俗成的规范,它有自在性与给定性的特点。以上这三点构成了日常生活中意义建构的基础,也是现存生活秩序的合法性基础。当然邢媛教授也指出,日常生活中的这些规则当人们使用它们时有着自在性、便捷性的特点,但也容易带来惰性与保守性。因此我们应当反思日常生活体系中是否符合正义的要求与规则。

    最后,邢媛教授分析与探讨了日常生活的社会主义改造。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,共产主义是不同于社会主义的人类共同体的理想状态。共产主义与社会主义在分配原则上的区别,即按需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区别。按劳分配某种程度上是在资本资本主义基础上发展起来的,由于不同个体的能力、机会差异,存在正义的不平等性。按需分配则消除了这种不平等性,为所有人的普遍利益创造条件。在共产主义被迫分工也将被取消,分工的差异性与等级性也将被取消,劳动不仅仅是谋生手段,而且是第一需要。

    本次论坛激发了在场老师和学生积极地思考和热烈地讨论。